自治区民政厅为厅管社会组织立新规
石榴云/新疆日报讯(记者 李琳报道)日前,自治区民政厅出台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(试行)》),分别从社会组织的党务管理、登记管理、业务管理、财务管理、人事管理、综合管理等方面立新规。
《办法(试行)》明确了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指导厅管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的具体内容;厅管社会组织登记事项的办理流程、所需材料等事项;明确提出业务主管处室对主管社会组织依法履行的业务管理职责;明确了厅管社会组织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要求等。
《办法(试行)》对国家公职人员在厅管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、兼职公职人员能否领取薪酬等作了规定:国家公职人员在厅管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,按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,履行报批手续:民政厅管理的在职干部和离(退)休干部,由业务主管处室会同厅人事处审核,报厅党组研究审批;非民政厅管理的在职和离(退)休干部由厅管社会组织秘书处负责按规定办理兼职审批手续。经批准在厅管社会组织兼职的在职、离(退)休干部,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、奖金、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收益,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,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,要从严控制,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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